© 版权2019盈科拓展集团
并保留一切权

私隐声明

概要

本政策声明乃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个人资料(私隐)条例》-第486章(「该条例」)

及(如适用)欧盟《一般数据保护规则》(第2016/679号欧盟规则,「GDPR」)提供

有关电讯盈科有限公司、其附属公司、联营公司及关联公司(「本公司」)的责任及政策

说明。所有向本公司申请空缺职位的个人及本公司全体雇员在接受聘用时,均被视为已同

意其个人资料可根据本声明被处理、储存、转移或以任何方式被使用或处置。在GDPR适

用于处理有关申请的范围内,个人资料按符合本公司合法利益的方式处理。

本政策重点阐述本公司于香港特别行政区资料私隐法下应负的责任。香港特别行政区资料

私隐法是全球最完善的数据保护制度之一。本公司相信,该条例中所载原则在个人资料私

隐方面所提供的保护并不逊于其他司法权区。因此,本公司承诺在可行情况下将这些原则

及当中列明的程序应用于其全球业务。本政策亦在必要时阐述GDPR的规定。

当本公司的业务须受香港特别行政区以外的私隐法例规限时,本政策将在切实可行及配合

当地法例的情况下实施。如欲进一步详细了解有关本公司遵守该条例及任何其他私隐法例

的情况,请按下文所列地址联络电讯盈科私隐条例事务主任。

在本政策内,「个人资料」一词具有该条例及(如适用)GDPR所界定的含义。

 

本公司政策

本公司全面遵守该条例及(如适用)GDPR的责任及要求。本公司的主管人员、管理层及

员工须时刻尊重为或代表本公司所收集及/或储存及/或传输及/或使用的任何及所有个

人数据的保密性,并致力保障有关资料的安全。

本公司确保遵照该条例及(如适用)GDPR的责任和要求收集、储存、传输及以其他方式

处理或使用所有个人资料。

倘若个人合理要求查阅及/或更正本公司所持有关于其本人的个人资料,本公司会根据该

条例及(如适用)GDPR规定的时限及方式提供及/或更正上述数据。

 

实务

将个人移至香港以外地方

本公司将若干个人资料转移至香港特别行政区以外的地方,以履行收集个人资料的目的或 直接相关目的,有时可能属必要及╱或审慎之举。求职者或雇员一旦提交求职申请或与本 公司订立雇佣关系,即视为已同意根据该条例及(如适用)GDPR的要求转移有关资料。

个人料的保

载列个人资料的实物记录,在不使用时妥善储存于上锁的区域及/或储存器。 计算机数据储存于严格控制访问的计算机系统及储存设备及╱或存放于限制区域。 未经管理层正式授权,严格禁止存取有关记录及数据。有关授权仅按「需要知道」的原则 授予。 关于处理人力资源管理个人资料的 私隐政策声明 电讯盈科有限公司 2018 年 5 月 第 4 页,共 5 页 本公司在储存、使用及/或传送个人资料时,会妥善保护有关数据,防止有关数据遭到意 外及/或未经授权的披露、更改及/或破坏。

 

查阅及更正个人

根据该条例及(如适用)GDPR的条款,求职者及雇员(现任或前任)有权:

  1. a) 确定本公司是否持有关于其本人的任何个人资料,并(如有)取得该等资料的副 本(「查阅的权利」);
  2. b) 以申请查阅数据的方式要求本公司更正其所管有的不准确的个人资料,以达致使 用该数据之目的(「更正的权利」);及
  3. c) 了解本公司有关个人资料的政策及实务,即在此全文列出的政策及实务。

上述查阅个人资料的权利可按下列方式行使:

  1. a) 填妥个人资料私隐专员规定的「数据查阅申请表格」或「数据查阅申请」表格- 参阅下文「注1」。
  2. b) 将填妥的表格连同有效的身分证明文件(申请人的香港身分证或护照副本)及指 定费用,按下列地址寄送至本公司的私隐条例事务主任。

本公司于核实有关查阅申请的真确性及有效性后,会尽力在该条例规定的期限内(即收到 有关申请后40日内)及(如适用)遵照GDPR的相关规定,满足和响应有关要求。 倘若所查阅的数据报含任何不准确的信息,本公司接受书面更正申请,申请者可将该书面 更正申请按下文所列地址发送至本公司的私隐条例事务主任,注明透过上述数据查阅申请 所得的需予更正的数据。申请者必须就数据的不准确之处提供令人信纳的证明及╱或解释, 本公司才会考虑更正所注明的资料。